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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地方铁路税费收入划分的通知

关于地方铁路税费收入划分的通知

2010-06-24

关于地方铁路税费收入划分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近年来,我省参与投资建设的铁路不断增加并陆续开通运营,鉴于铁路建设和运营具有跨地区的特殊性,为避免各地财政对收入归属问题产生争议,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我省地方铁路(含部省合资,下同)企业缴纳的税费收入划分如下:

一、2009年投入运营及目前在建和今后新建的干线地方铁路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和运营营业税作为省级固定收入,其他税费按属地原则划分。

二、支线地方铁路企业和原有漳泉肖、横南、梅坎铁路缴纳的税费继续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执行,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属于省级固定收入,其他税费按属地原则划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下载

  • 闽财预〔2010〕6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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